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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灾后重提个人破产制度 房贷双方期待公平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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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yghouse.net 时间:2008-6-2 9:10:00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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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让富饶的巴蜀大地在顷刻间伤痕累累,抢险救灾的同时,灾后房屋贷款谁来买单的问题也让人们频频关注着。
5月19日,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有商业银行甚至表示愿提供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
显然,那些房屋坍塌、无家可归、身无分文甚至连生存都难以保障的受灾群众暂时已无力还款,而在我国建立起类似美国、港台地区那样个人破产制度的说法正在被重新提起。
【欠债还钱】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人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人还是需要继续还贷。如果房子是贷款人唯一财产,那又如何保证“公平合理”呢?
事实上,消费者买房贷款时,除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本来就存在交易风险。但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放弃债权就意味着银行自有财产的直接缩水,显然与企业的终极目的——盈利是背道而驰的。
此外,由于我国很多银行都已上市,考虑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银行显然希望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免除还贷,从借款人角度看当然是合理的,但是从银行角度看呢?在法律面前,合同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另一种“合理”是一种畸形的合理,也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保险难保】
基于地震险属于巨灾险,给保险机构带来的风险相当高,保监会对于附加地震险条款一直是严格控制审批的。所以,恐怕在这次地震中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和企业通过保险途径弥补损失的几率会很低。
人们对于房屋损毁的赔偿通常会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获得相应的保险救济。事实上,2003年后的贷款购房保险已不再强制要求购买,而不少购房者认为该险种的赔付范围较小,只有爆炸、火灾、雷击等灾害发生时才予赔偿,而且不赔房内财产只赔房屋毁损带来的损失,因此愿意购买房贷险的人已日渐减少。
同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朱凡女士也认为,获得保险救济的前提是已经投保,并且不属于该保险的免赔范围。保险业通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的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地震条款。如果将地震列为拓展条款,通过对房屋损失情况鉴定,一般会按照标的金额的80%予以赔付,如果房屋出现垮塌现象会予以推倒重建,这种情况下,将按重建金额80%来赔偿。不过,即使在地震中获得赔偿,对于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人或企业来说,银行仍将享受优先受偿权。
【重提破产】
据了解,美国等发达国家或是在我国的港台地区都设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通过国家公权力清理自然人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汶川地震发生后,有关人士重提个人破产制度,以减少灾后经济负担。
早在多年前,就有学者呼唤建立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但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仍然未将其纳入,立法机关对此的解释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朱凡女士则表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及合伙等非法人企业越来越多,在经营中一些自然人债务沉重,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是正常的。由于自然人不具备破产能力,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针对此种情况的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国家司法的权威受到蔑视和对抗;另一方面,负债的自然人将终身背负沉重债务不能翻身,也不利于个人生活和事业的重建。因此,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国际交往的角度考虑,我国应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5·12汶川大地震”或许是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契机。
据了解,当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9·21大地震”后,同样面临着房贷还款问题。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行政当局在5年内免除台湾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而商业银行则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本息还款期限一律推迟5年,同时用被免除的营业税额来平抑呆账、坏账。如果此举还不足以使灾民重建家园,那么还有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完全使灾民从巨额债务中脱出身来。这种“三管齐下”的政策组合,极大地缓解了灾民的还款压力,同时也确保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据《华夏时报》
详解震后保险理赔
问题:投保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地震后可以理赔吗?
回答: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除自杀、斗殴、犯罪、战争、核辐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
问题:哪些险种对地震“负责”?
回答:能对地震“负责”的险种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学平险等包含意外伤害损失赔偿功能的保险。具体能赔偿多少,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比如免赔额多少、赔偿项目等。
问题: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地震吗?
回答:不保。因为旅行社责任保险也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它的标的其实是旅行社因本身的“过失、失误”对游客造成的伤害。
问题:什么样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
回答:保险条款对于“自然灾害”有着严格的界定,并不是所有自然灾害都能予以理赔,属于理赔范围的有:火灾;爆炸(不包括锅炉爆炸);雷电、飓风、台风、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等。
问题:财产险是否管赔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
回答:财产保险一般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这是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而对于日常的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住房保险等,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产品对此类保险责任的规定有所差异。有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在部分地区推出地震附加险。由于地震责任险是一个单独的附加险,只有大型企业及大型项目才会投保,建议投保人看看具体的条款是怎么写的,如果“地震”没有被列为除外责任条款,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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